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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主任有权解雇员工吗?
时间:2026-03-13 11-19-37

车间主任有权解雇员工吗?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作者:管贻军


案情介绍

王某自2018年6月至2024年10月21日在某纺织公司从事纺织挡车工作。2024年10月22日,公司车间主任以王某不加班为由,电话口头将其辞退。王某未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人事专员确认,便停止上班,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车间主任能否代表公司行使员工解雇权?

案例分析

针对争议焦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间主任是公司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对日常的经营生产、车间秩序等进行管理,因此,车间主任能代表公司行使员工解雇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车间主任无权代表公司行使员工解雇权。因为车间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中间层,车间主任对车间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管理工作,车间主任的职责限于车间的生产管理、日常约束,不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

仲裁委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车间主任的管理职责限于车间的生产经营管理

车间主任是企业生产部门中负责车间综合管理的基层领导职务,直接上级通常为生产部经理。该岗位核心职责包括执行公司生产计划、组织车间日常作业、监督工艺流程、协调跨部门协作以及管理设备维护与安全生产,需统筹人员培训、成本控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从管理特点来看,车间管理属于内向型管理,车间是企业内部执行生产任务的单位,以生产为中心,一般不对外发生经济联系。车间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车间生产组织、合理组织生产、加强工艺纪律、搞好技术革新、完善车间管理制度、做好生产核算、优化绩效分配等。车间主任不具有单位层面行使的人事管理权限,无权直接开除单位员工,对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关系建议权,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应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报公司最终决定。

二、具有员工招聘和解除权的部门是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是单位中负责对人力资源进行规划、开发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人力资源规划、开发与设计、员工招聘配置、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关系解除、薪酬体系构建等核心职责。因此,无论是对外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入职管理,还是解雇辞退员工,都由该部门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员工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辞退员工也是用人单位的职责,车间主任无权行使,除非得到单位的明确授权或事后认可。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车间主任虽然可以参与某些环节,但无权单独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王某可以继续到公司上班,对车间主任的行为不予理睬,如果车间主任拒不安排工作,会被认定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车间主任以王某不加班为由,电话将其辞退或者不让其上班,该行为既未得到单位的事先授权,也未获得单位的事后认可,王某本可以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求证是否被解除劳动关系,但直接不再上班,故其未对主张的违法解除提供充分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延伸思考

对于本案,笔者还有以下两点想法:

其一,如果员工认为车间主任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困扰或影响,可以向单位职能部门或车间主任的高一层管理人员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应当根据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如果发现车间主任的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应当积极予以纠正,不能让车间主任凭其个人意愿任意行事。

其二,如果车间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员工,应当及时报送至人力资源部门,由该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积极做好职工的“选、育、用、留、汰”工作,视员工违纪情节和程度不同,给予相应的处理。在任何情况下,解雇员工都需要遵循正当程序,严格遵循通知员工、听取申辩、评估解雇行为和审批等步骤,这有助于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也能避免可能的劳动争议。(山东省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管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