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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应符合除斥期间规定
时间:2026-03-09 11-44-25

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应符合除斥期间规定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作者:张宗美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6年8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2日至2029年5月11日。2022年6月10日,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2022年7月9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某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

2024年4月,A公司组织开展酒驾醉驾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4月25日,王某瞒报其曾于2022年7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4月27日,王某又提交了自查报告表,报告了其曾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2024年9月26日,A公司作出《关于给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对A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认可,认为公司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已超过合理期限,要求确认解除决定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A公司辩称,2024年4月27日公司收到王某填写的自查报告表后,知悉其曾于2022年7月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年8月确认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属实后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并在征求公司工会组织意见后于9月26日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该解除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因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否应该有合理期限限制。

案例分析

围绕争议焦点,实务中有两种不同处理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任意期间内行使解除权,无具体期限限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即用人单位享有任意解除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权范畴。用人单位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定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若用人单位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劳动合同解除权消灭。此时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劳动关系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又有其特殊性,即具有社会属性。劳动关系的调整在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前提下也要参考民法的相关规定和价值理念。劳动合同解除权系通过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并到达对方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具有形成权特征,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目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行使劳动管理权,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当设置合理的除斥期间。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知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如果不及时行使该劳动合同解除权则在一年之后不得再以劳动者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称对于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在醉驾行为发生时及刑事判决书下达后已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已于2022年7月知悉其被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9月26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超过了合理期限。但A公司对王某的主张不予认可,王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公司已知悉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王某存在瞒报行为,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在2024年4月27日收到王某提交的自查报告表后即知悉其曾被追究刑事责任。8月启动调查程序,并于9月26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未超过一年的合理期限,且已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因此A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王某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延伸思考

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用人单位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符合《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避免出现因用人单位无限期不予处理导致劳动关系将始终处于随时可能被解除的不确定状态,也有利于更好地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就业歧视。

实务中,也有部分地区对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明确,比如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例研讨会议纪要即明确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应情形超过一年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