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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了哺乳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时间:2015-10-29 10-33-10
刘女士问:我产假结束后,又向公司请了6个半月的哺乳假,得到了公司批准。目前我哺乳假结束,已经回单位上班。最近我希望享受当年的5天年休假,结果公司以已休了产假和哺乳假为由,不同意我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我不清楚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从而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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