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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 人社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 部署了在北京、 天津、 内蒙古等省(区、 市)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 《通知》 附件中配发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通知》 的发布, 是国家站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稳定就业、 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等战略高度, 在职业培训领域启动的重大人才培训试点工作。 企业新型学徒制有以下三个方面突出特点:
学徒制培训重新成为国家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和劳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新型学徒制中的学徒本身具有双重身份, 在企业是职工, 是劳动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院校) 是在册学生, 属于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规范的范围。学徒制是世界通行的技工培养模式, 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期间, 后备技术工人的主体培养模式也是学徒制。 到上世纪90年代, 由于当时占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 招工锐减,学徒制难以为继, 国家出台政策“改招工为招生”, 开始了以院校培养后备技工为主的时期。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实践,靠院校培养技工虽然取得很大的成就, 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在培养数量和质量上, 无论如何还是满足不了企业的个性化需要, 始终不能令企业满意。 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发现, 经过改造的现代学徒制仍有强大活力, 仍是发挥行业企业作用、 培养现代技工不可或缺的模式。 2011年, 人社部组成课题组。与此同时,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教育部等部门也在开展相关研究。 经过多方面努力, 现代学徒制最终被写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成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 正是两部门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现实行动。
真正落实企业在培养技能人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关于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文件将其作了清晰的表述, 并终篇体现企业为主的精神。 一是活动的发起者和主要责任者都是企业。文件规定, 企业有需求, 才向政府人社部门提交试点工作方案, 并且规定,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 二是培养对象是企业的签约职工, 采取 “企校双制、 工学一体” 的培养模式。 三是从培养目标、 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等方面也体现企业为主的原则。 文件规定,“学徒的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 培养目标以中、 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培养期限为1-2年。”“在企业培养主要是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 在培训机构培养主要是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 四是在学徒合格认定方面, 企业有很大的自主性。 文件规定, “学徒培训期满, 经鉴定考核合格, 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即学徒所学职业 (或工种), 国家有职业标准和考核题库的, 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考核取证。若国家暂时没有现成的标准, 企业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 经过适当考核方式, 决定是否合格, 颁发相应的培训合作证书。
探索政府、 企业、 院校协调推进技能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
政策试点试什么, 重点试验的是企业新型学徒制这一套体制机制是否可行, 是否能够达到多出人才、 快出人才、 出好人才的目标。《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 在企业推行以 “招工即招生、 入企即入校、 企校双师联合培养” 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 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 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 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 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 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 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
在这一新制度中, 政府的角色是引导者, 制定 “游戏规则”, 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企业的角色是主体地位, 发挥主导作用, 全程组织实施和负总责; 院校根据企业的需求, 在智力方面提供服务。 企业职工进入这一体系, 只要认真工作,刻苦学习, 就能收到提高素质技能和获得可靠岗位的双丰收。
企业新型学徒制遵循了技工培养的基本规律, 又构建了政府引导、 企业为主、 院校配合的多方联动机制。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 会产生多方受益的结果: 企业获得稳定的、 适用的高素质技工, 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和提升技能素质, 院校获得稳定的生源, 政府收到促进就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综合效果。 因此, 企业新型学徒制是一种合规律、 符国情、 多方受益的制度安排。
(作者单位: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