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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任社宣) 日前, 人社部、 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 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通知》 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8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
《通知》 指出, 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 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通知》 明确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 1.9%左右。 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 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 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 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 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 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年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 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人社部、 财政部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据初步测算, 此次费率调整后,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调整费率后, 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 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