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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职工于先生因患乙肝待岗,离职后认为其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将自己的档案及社保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致其无法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遂两次起诉中科院。法晚记者今日获悉,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于先生起诉称,1984年,他来到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任饲养员。1990年前后,他被查出患有乙肝。至此,单位便让其待岗。1992年7月,动物研究所要求他写一份“没找到工作自动离职”的字条。迫于无奈,于先生按单位的要求写了字条。
1992年8月27日,动物研究所对于先生做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但没有通知他。1996年7月,动物研究所将于先生的档案转至他户口所在街道,后将他除名。
于先生表示,动物研究所将其除名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他的社会保险关系转至户口所在街道,使他无法办理医疗、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等,剥夺了他再就业的权利。
因此,于先生于2014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动物研究所赔偿他1992年10月至1996年10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滞纳金5万元,补交1996年11月至2013年4月医疗养老保险滞纳金2万元,赔偿因转档造成其无法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及再就业损失5万元。
动物研究所则辩称,于先生对其离职是明知的。保险应由于先生自行承担,医疗补助金等待遇需要于先生向相关部门进行申领,但于先生并没有申领,与动物研究所是否转档无关。
自1992年8月,于先生自动离职已有20多年,他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朝阳法院审理后查明,于先生在1992年7月21日书写了一张内容为“8月20日没找到工作,自动离职”的字条,但并未能证明该字条是被迫书写。动物研究所做出解除公职审批表,决定对于先生做自动离职处理,并于1996年7月将于先生档案转入其户口所在街道。
于先生曾于2013年起诉动物研究所索赔1992年10月至2013年期间养老、医疗损失,三中院终审认为,其对离职是明知的,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判决认定,于先生对其1992年10月自动离职是知情的,故其以不知动物研究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动物研究所索赔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动物研究所虽然确实存在迟延转档的问题,但于先生就其所述单位迟延转档而造成其无法就业给其带来损失并未举证,且于先生认可1992年8月后并未申领过医疗和事业补助金,故判令驳回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