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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日企西铁城精密 (广州) 有限公司今年2月5日突然宣布关闭,并通知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此举引发工人的集体抗议。 尽管截至2月10日, 该企业1042名员工中已经有981人同意与企业签字终止劳动合同, 但此事件引起的话题却并未散热。企业突然宣布解散违法吗?类似事件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围绕这一事件带来的诸多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突袭式解散合法但有悖情理
在 “西铁城事件” 中, 令员工不满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上搞了突袭。
据报道, 在宣布解散前, 西铁城精密(广州) 有限公司已经提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企业认为,在程序上他们已经做到了“依法依规”。
无独有偶,在去年发生的另一起类似的劳资纠纷———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提前解散遣散员工事件中,工会和部分员工质疑店方事先未就安置方案与员工、 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资方认为, 公司的关店属于 “撤销”, 不适用于 《劳动合同法》关于 “经济性裁员” 的规定, 不必提前一个月通知。
那么,突袭式的提前解散是否违法?
广州市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阳认为,厂方从道理上说有不妥的地方, 但是并没有违法。因为 《劳动合同法》 并没有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应该通知工会或者劳动者作出规定,厂家出于工厂稳定的考虑, 没有通知职工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对 “西铁城事件” 进行了深入研究的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认为, 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观念强一点, 更合理的做法是提前一段时间以坦诚的态度告知劳动者,以便劳动者有较充分的时间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做一个筹划。当然, 如果企业不提前通知,但愿意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金, 实际上也等于为劳动者提供了筹划时间和一定的生活来源。
提前解散与重组有何区别
现实中类似西铁城关闭这种因企业经营困难而发生关停并转的现象并不少见, 由此带来的 “提前解散 ““重组” 等不同做法,在劳动关系处理上有哪些区别呢?
黄巧燕解释说, 从 《公司法》 角度看,提前解散,如果不是为了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 是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消亡,在劳动关系上会带来劳动合同的终止, 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44条的规定, 企业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解散本企业,将企业分立或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 则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34条, 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个时候,如果企业与大批劳动者同时结束劳动关系,即属于裁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程序是必须的吗
《劳动合同法》 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那么, 这一规定中的程序能否适用于“提前解散” 呢? 企业是否应该与员工平等协商经营方面的巨大变化和劳动关系处理事宜呢?
北京物资学院劳法学院副教授王少波认为,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程序性内容体现了对员工的尊重。诸多集体劳资冲突事件中,员工们普遍认为用人单位的蛮横、 霸道是引发劳资冲突的重要因素。 尽管程序性规定会给资方处理这些事件带来一定的障碍和低效,但会给员工带来情感方面的满足和心理上的期待,企业对程序的尊重会得到员工的配合和理解,最关键的是不会出现劳资冲突。
针对上述规定如何适用于企业提前解散的程序,黄巧燕对记者说: “《劳动合同法》第4条没有涉及提前通知或告知的日期, 只能推断出一个企业如果要解散, 应当提前告知职工、职工代表大会, 与工会协商等。 但职工、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即使有异议, 也没有当然的反对权。如果公司已经决定依法甚至超过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现有法律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反对实际上都是没有意义的。劳动者如果仅仅根据企业没有提前通知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 就挑战公司解散决定或对员工的 ‘遣散’ 方案, 很难成功。因为提前告知只是程序要求, 程序可以补正,不会因此影响司法部门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