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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支招破解“带薪休假”落实难
时间:2015-03-13 09-23-36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可否认,目前“带薪休假”存在“落实难”困境。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才能维护好广大职工的休假权益?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对此建言献策。

立法保障已逐步完善

  带薪休假,即“带薪年休假”,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到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在谈到带薪休假的话题时表示,“相关立法其实比较完善。”诚然,国家已出台了相关法律来保障。

  比如,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据宪法来制定的《劳动法》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再比如,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来制定的《公务员法》在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顶层设计的美好愿景自不必多说。但是,对于“带薪休假”而言,法律的“落地”或许还需要细则的“跟进”。

  全国人大代表、六安市市长毕晓彬表示,应从国家层面立法,或出台相关规定,强制推进带薪休假,以保证这一政策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其实,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条例来落实。

  比如,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来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比如,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若干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的发布,按理说 “带薪休假”的立法保障已逐步完善,但事实上“落实难”的群众怨声却日益高涨。来自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50%,而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像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

  因此,也有声音认为,“目前有关休假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必要为公民休假专门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乃至法律,让休假权的保障真正有法可依。”

落实情况仍不理想

  尽管《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施行多年,但对于大部分劳动者而言,“带薪休假”却可能仍然是镜中花、水中月。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中山纪念中学校长贺优琳在谈到带薪休假的话题时表示,“对于大部分劳动者而言带薪休假仍是一种奢望。”

  为了真正使“带薪休假”被广泛落实,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两项重要举措。一是2013年2月2日发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要求“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二是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但是,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系主任张辉表示,“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已经出台,但推进速度缓慢。”

  其实,虽然世界各国的总体发展水平不同、个体劳动价值也不同,但与其它国家“带薪休假”平均天数相比较而言,我国处于落后水平。黄细花代表表示,“据对世界62个国家和地区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调查比较,62个国家和地区法定节假日平均为11.7天。我国为11天排在并列33位,属中等水平。62个国家和地区工作10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平均为19个工作日,我国为10个工作日排在并列59位。通过比较可以看到,我国法定节假日天数与世界平均天数非常接近,但职工带薪年休假与国际平均天数仍有较大差距,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况且,在这种情况下,“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仍不甚理想。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旅游局副局长徐明正表示,“带薪休假,尽管国家有了制度安排,但是执行情况不好。”在前程无忧的调查访问中,“52%的受访者没有休或没用完带薪年假。同时,在休年假的自由度方面,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不能连休的比例较高,在所有参与调查的民企员工中,近29%的人不能连休年假,即使请下年假也只能一次休三天。”

  因此,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旅游局原局长邵琪伟表示,“希望进一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落实难”到底有多难?

  暂且不提禁止劳动者“带薪休假”的违法乱象,只说在劳动者的角度看“落实难”的困境,既有“想休而不能休”,也有“想休而不敢休”。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把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通过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完善消费政策,培育消费热点。重点发展养老、健康、旅游、文化等服务,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14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委会议上就已经提到过“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为了落实好“带薪休假”,相关办法也“新鲜出炉”。2014年8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的第15项中,要求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持续实施“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面对前文的现实状况,虽然对“带薪休假”的整体落实已经有“若干良药”,但对“落实难”的个体解决并不会“药到病除”。一言以蔽之,情况很复杂。

  比如在事业单位,全国人大代表、大同市天镇县邮政局西门外储蓄所所长白永红表示,“本单位能够保证职工带薪休假,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必须事先和单位协商。如果不能安排职工休假,也按照标准支付报酬。”比如在企业单位,根据基层调研,黄细花代表表示,“一方面,由于近些年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认为,减少员工带薪休假时间,可节省用工人数,减少人工成本,加快生产进度,使企业的利益获得最大化,因而基本没有落实带薪休假。另一方面,职工因个人谋生需要或害怕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维护自己的休息权益,加剧了带薪休假落实难的问题。”

  即使大家都是在政府机关,也因为岗位不同而存在差异。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表示,“公检法系统存在落实难,大家的手头工作不能停。特别是节假日,基层警力的不足也导致了公安干警必须取消休假,什么时候补休怎么支付报酬,各单位落实也很难统一。”结合自身实际,徐明正代表表示,“比如我们单位,像我这个年龄休假可以达到最高水平15天,一般休5天就赶紧回来。要不回来的话,你管的事儿就落下了,没人接替。再比如上级在我休假的期间要开会,正好我分管,我到底是开会还是休假?显然只能放弃休假。”

  总而言之,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面对“落实难”到底有多难,其实工作岗位的差异所带来的影响也没有特别明显,无外乎有两点,一是工作需要,即“一个萝卜一个坑”,各自手头的工作很难被他人代替;二是经济需要,即“金钱至上”,以牺牲休息时间为代价来换取加班报酬。

  但是,“落实难”除了有上述两种“想休而不能休”的困境之外,还有以下两种“想休而不敢休”的困境。

  徐明正代表介绍,“咱们在长期的传统教育影响之下好像不休比休更好一些,可能就是积极荣誉感,责任心更强一些,反正就是正面宣传。这个人放弃休假,开展工作,这是值得弘扬的一件事情,大家对他评价更高一些,咱们的这种制度也对他评价更高一些。”

  黄细花代表表示,“领导干部没有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带薪休年假。现在很多单位的领导干部因事情多,任务重,责任大,不敢休年休假,领导没有休,普通干部职工不敢也不好意思提出休假。”

  当然,在社会上也存在劳动者被剥夺“带薪休假”权力的违法现象,相关新闻自然屡见报端。

“落实难”到底咋解决?

  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劳动者要“依法休假”。

  2015年2月17日,《工人日报》刊发新闻《“今年由我带头,所有人都要休年假”——贵州省最高法院院长一纸“休息令”引热议》,其中提到“领导不休假我们怎好休”,问题直指“带薪休假需要领导带头”。

  在这个观点上,黄细花代表与《工人日报》是不谋而合。“落实难”到底咋解决?黄细花代表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关于落实带薪休假的几点建议》,大致内容如下:

  一是建议各级领导首先遵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形成示范效应。二是建议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加强对“带薪休假”的宣传。三是建议人社部,将“带薪休假”列入到用工单位的专项劳动监察中。四是建议全总,督促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与用工方来协商,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休假权益。

  对此,徐明正代表也补充了两点建议,首先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他表示,“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薪休假'必须按法律来办事,对用工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既要加强执法力度也要提高违法成本,除非是特殊岗位,取消休假可以支付报酬,否则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其次是从个人的角度看,他表示,“我们要摒除固有的传统观念,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要知道,休假也是光荣的,这既是遵守法律制度也是有利身心健康。”

  虽然,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益被侵犯的新闻仍时有发生,但也有用工单位对“带薪休假”是大力支持的。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新华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沈建军表示,“带薪休假要强制执行,企业要有法律意识,主动让大家去休,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这是企业的责任。”国有企业如此,民营企业也如此。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萍乡市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鑫海岸商务酒店总经理侯玉雯表示,“如果国家好了,企业也自然会好。带薪休假好像使企业短期的人力成本高了,但作为国家的大环境来说,企业也承担了社会责任。如果大家都能休假,对我们国家的经济也是一种刺激。”同时,贺优琳代表还建议道,“国家可给予企业一些优惠政策,以此鼓励企业执行带薪休假政策。这样既能减少企业顾虑,又能推动带薪休假政策落实。”

  如此,落实“带薪休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也可以站在同一立场上,两全其美。

“春节+带薪休假+元宵节”是否可行?

  如果“带薪休假”不能落实,将其中部分休假法定到春节假期后的设想或许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

  元宵节是中国民间五大传统节日之一,受重视程度自不必多说。在五大传统节日中,却只有元宵节还没有“国家法定假日”。因此,黄细花表示,“我建议,元宵节设为国家法定假日。”

  那么,如果设元宵节为国家法定假日?对于“带薪休假”而言,有什么关系呢?

  黄细花代表表示,“目前国家法定假日11天,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少。但发达国家都有完备的带薪休假制度,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并不完备,而且推行效果也不理想,只有通过增加法定假日才能确保人们的休息权落实到位。从法定节假日的分布看,我们不能仅仅考虑均衡分布,也要适度集中,集中的假期更能激发人们的旅游意愿。例如:如果国庆节与中秋节相衔接,就能更大激发人们的旅游热情,但它们并不能经常凑在一起。而春节长假和元宵节是天然的一个整体,形成一个较长的假日区间。春节刚过,人们的工作都不是十分繁忙,通过春节+带薪休假+元宵节的模式,我们就可以充分享受一个长假期,也能够促进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其实,关于延长集中假期的话题始终充满争议,社会意见褒贬不一。一方面说既可以享受长假,也可以刺激旅游经济;另一方面说休假时间不灵活,旅游景区人扎堆。

  但是,黄细花代表的初衷之一是通过元宵节变节假日来实现“带薪休假”。在这方面,徐明正代表的观点也大致如此,他表示,“在职工层面,如果带薪休假不能落实,不妨将部分休假给直接调剂到春节假期后。”

  “年的概念是正月初一到正月十五,而且是'小初一大十五'.在这期间上班,一是大家精力并不集中,心思仍然放在假期上。二是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很匆忙。”徐明正代表表示,“三是春节休假时间太短,人群集中导致交通安全隐患和社会管理成本增加。四是大家外出旅游时间相对集中。”

  其实,落实“带薪休假”并没有那么难,只要社会各方能够“依法办事”,政府做好执法工作、用工单位切实维护好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积极提高工作效率,“带薪休假”的梦想迟早会照进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