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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周某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因加班费等争议与公司打起了官司。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25年10月考勤表作为证据,证明周某在2025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实际出勤6天,且公司已安排周某进行补休。
周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10月7日及10月8日没有上班。
但周某主张,虽然补休了,但根据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能补休,公司仍应依法向周某支付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
周某向裁判机关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10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192.3元。
【争议焦点】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已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是否还需要支付300%的加班费?
一审判决:公司依法应支付周某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认可公司提交的2025年10月考勤表的真实性。
据此,公司依法应支付周某2025年10月1日至3日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周某2025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03.45元。
提起上诉: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已保障休息权,无需另行支付三倍工资
公司上诉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权利,而非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无论何种情况均须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当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使劳动者实际获得了与法定节假日等额的休息时间时,其立法目的已然实现,不宜机械适用三倍工资规定。
周某在10月1日至6日出勤6天后,公司已为其安排了补休,休息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无需另行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周某答辩理由:
休息日加班可安排补休替代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三倍的工资报酬,法律未规定可通过补休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公司混淆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加班规则,属于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判决:法律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可通过安排补休予以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可通过安排劳动者补休予以补偿,仅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补休予以补偿。
因此公司以其已安排周某补休为由,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7月24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94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