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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工伤认定结果不同
时间:2026-06-22 11-30-31
案情描述
某企业工作日上班时间为7时30分。2026年年初的一个工作日,因连日降雪,路面结冰湿滑。当日7时10分,员工大刘从厂区外员工宿舍步行前往厂区上班,7时20分,其行至距厂区大门约100米的公共道路时,偶遇受领导指派前往分厂协助工作的同事老张。二人短暂寒暄后各自前行。随后大刘在距厂区大门50米处滑倒,造成左膝髌骨骨折;老张在前往分厂途中滑倒,造成右手桡骨骨折。事后,企业为两名员工同步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调查认定
人社部门受理后,启动调查程序,调取监控录像、医院诊断证明、企业出勤记录,并询问大刘、老张及相关管理人员。
调查发现,大刘受伤地点位于厂区外的公共道路,其当日行程为从宿舍前往厂区上班,途中未接到任何临时工作指令,亦非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执行任务。老张受伤前已进入厂区,随后接到领导“去分厂帮忙”的明确工作指派,其受伤地点位于前往分厂的途中,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
人社部门认定,大刘所受伤害不予认定工伤,老张所受伤害予以认定工伤。
大刘提出异议,强调自己是从企业提供的员工宿舍出发,宿舍与厂区之间的道路应视为单位的“管理延伸范围”,不应简单以“上下班途中”论处。企业则坚持两人均应认定为工伤,但无法证明大刘受伤时处于因工外出状态,也无法证明宿舍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
经人社部门释法,企业与大刘均接受了工伤认定结果。
核心争议
同一家企业、同一天、同一路段、同样因雪后路面结冰滑倒受伤,为何认定结果截然不同?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受伤是否源于工作原因,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两项不同规定适用情形。
大刘的情形,应适用工伤认定中对通勤工伤的认定规则来判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方可认定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六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交管部门、司法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书为依据。大刘系步行途中因路面结冰单方滑倒,未涉及交通工具、不属于法定交通事故,即便处于合理通勤时间、合理通勤路线,也超出上下班工伤的法定保护范畴,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大刘提出的“宿舍与厂区之间的道路属于管理延伸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员工宿舍属于生活区域而非生产区域,宿舍与厂区之间的公共道路供社会公众通行,其安全风险非用人单位所能控制,不能转化为工作场所。同理,即便企业提供通勤班车,员工在上下车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慎摔伤,亦不属工伤范围;但若班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职工非负主要责任,则仍可依法认定工伤。
老张的受伤情形与大刘存在本质区别。老张受伤前已进入厂区,后接领导指派前往分厂帮忙,系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此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可认定工伤,无须具备交通事故等额外要件。
此外,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二条规定,“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等。老张前往分厂的整段路途,均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与工作相关的合理区域,其滑倒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认定条件。
正是上述法律适用的根本差异,导致大刘和老张在同一路段、同一摔倒方式下,得到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
延伸思考
本案对企业与劳动者具有实践参考价值。
对企业而言,应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全员参保,确保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杜绝迟报、漏报,避免因逾期申报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待遇、企业承担额外赔偿责任;针对临时外派、跨厂区支援、外勤履职等临时性工作安排,应通过书面派工单、办公系统审批、工作群正式指令等可追溯方式下达任务,为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处置留存核心佐证;遇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提前落实厂区除冰、防滑铺垫、隐患排查等安全措施,并通过公告、工作通知、班前安全提示等方式提醒职工注意出行安全,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对劳动者而言,要厘清法律边界,理性维权,分清工伤(含职业病)与非因工负伤(患病)情形;重视证据留存,规范履职留痕,接到临时外勤、跨区支援等任务时,优先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派工单或系统审批记录,若为口头安排,及时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方式向管理人员确认工作内容、出行范围、履职时段,受伤后第一时间保留现场影像、留存目击证人联系方式;严守维权时限,若企业未按法定时限申报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将丧失法定申请权利。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社局)
责任编辑:邓小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