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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微信号该归谁 数字资产权属需明晰
时间:2026-04-21 10-39-52
工作微信号该归谁

数字资产权属需明晰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茅磊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某造型有限公司与顾某先后签订员工培训服务协议、工作通信设备保管协议、保密协议、个人微信号归属公司协议等。其中约定,顾某担任造型公司化妆总监,造型公司为顾某提供化妆技术培训(费用9595.7元),顾某需服务满5年;顾某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号注册工作微信号开展业务,该工作微信号及添加的客户信息数据归公司所有;顾某离职时须完整交接工作通信设备,不得恶意删除信息数据,否则需承担违约金。

2024年5月20日,顾某以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后基本未再提供劳动,仅在6月15日完成最后一名预约客户的跟妆服务。造型公司提出,顾某未履行服务期约定,且未提前30日通知即擅自离职,擅自删除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信息数据,导致21名已签约客户退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万余元。为此,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顾某归还工作微信号中所有客户资料,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违反工作交接义务的赔偿金、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

顾某辩称,培训费用系用人单位经营成本,服务期约定违法;工作手机及微信号已按公司要求归还,客户信息可通过微信群由公司掌握,客户联系方式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退单系公司主动解除业务合同所致,与自身离职无因果关系,且自己曾提出以“一单一结”方式继续服务,但被公司拒绝。

在审理中,仲裁委查明,公司的确支出9595.7元培训费用,顾某实际服务14个月;顾某归还的工作微信号中已无客户信息数据,其个人微信号保留相关客户资源;21名客户确因顾某离职而退单。

审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顾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及离职导致的经济损失等。

顾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顾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赔偿款(综合考虑其违反保密义务及离职造成的损失),驳回造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是数字经济时代用人单位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及保密义务的典型案例。裁审机构的处理方式,遵循了“工作微信号及任职期间积累的客户信息数据属于用人单位数字资产”的规则。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工作微信号已超越传统通信工具的属性,成为承载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的重要数字资产。即使劳动者使用个人手机号注册工作微信号,只要双方明确约定该账号用于工作且归属公司,劳动者离职时即负有完整交接义务,不得擅自删除客户信息数据。

因此,本案中仲裁委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工作微信号系用人单位配发的工作工具,该账号中积累的客户信息数据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载体,劳动者离职时擅自删除数据并转移到个人微信号,导致用人单位丧失商业秘密,应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公司确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顾某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顾某未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在离职后与用人单位完成充分的离职交接,导致指定其为化妆师的部分客户退单,造成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级法院在诉讼阶段对赔偿项目进行合理调整,并非否定仲裁的裁判方向,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约定的限制性规定,将原裁决中不当支持的保密违约金调整为损失赔偿,更符合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