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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表“单位未依法缴费”言论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6-04-20 10-37-52

劳动者发表“单位未依法缴费”言论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作者:郑利飞


案情介绍

郭某于2022年9月1日入职某农牧公司工作。2024年9月4日,郭某在工作群中发表公司长年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的言论。同日,农牧公司发布《处罚通告》,以郭某煽动员工闹事、罢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郭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398元。

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郭某在工作群中发表公司长年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的言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本案中,郭某在工作群中发表言论称:“各位同事大家好,公司一直存在未向大家足额缴纳社保费与公积金,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已经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创办企业就应该合理,合规,合法,员工不容易,公司不应该无偿压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上班不容易,希望每一位在职或者准备离职的同仁们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认为郭某违反《公司奖惩管理规定(试运行)》第三条关于“串联、煽动、组织员工聚众闹事等行为,或怠工、停工的”之规定,遂作出《处罚通告》决定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农牧公司提供的《奖惩管理规定(试运行)》系集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而非关联子公司制定,该制度未履行法定的民主制定程序,以此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律强制性规定,郭某在工作群中发表维权言论,目的是维护个人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公司以郭某的该言论,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四川省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郑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