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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安排年休假 是否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时间:2026-02-26 11-12-41

跨年度安排年休假 是否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作者:潘佩飞


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20日,凌某向某物流公司申请休2024年度年休假。物流公司称业务忙暂不安排,并告知凌某,在2025年春节放假期间一起安排,但凌某未同意。2025年1月2日,凌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差额。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凌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是否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案例分析

物流公司认为,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该法条表明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有从自身生产、工作特点出发进行自主统筹安排的权利。物流公司根据春节前物流工作特别繁忙的事实,安排凌某在2025年春节放假时一并休2024年度年休假,这并不违法。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该条法律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和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跨1个年度休年休假任一情形时,都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实际上物流公司是要安排凌某跨1个年度休年休假,而不是不安排凌某跨1个年度休年休假。故,物流公司不需要按照第九条规定征得凌某本人同意。最后,物流公司单方面安排凌某在2025年春节放假时一并休2024年度年休假是合法的,而凌某在2025年1月2日提起仲裁申请时,还没有到物流公司安排其休年休假的时间。因此,物流公司不需要向凌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差额。

凌某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该条法律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和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任一情形时,都需要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凌某没有同意物流公司跨1个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且2025年1月1日前凌某也没有休2024年的年休假。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凌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差额。

最终,仲裁委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该条法律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属于一般情况,而跨年度安排休年假属于特别情况。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行使自主决策权;特别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休假时,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因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和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两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情形的,用人单位都需要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本案中,凌某不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且2025年1月1日前,物流公司也的确未能安排凌某休年休假。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凌某的仲裁请求。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潘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