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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缴纳标准 减少了征收混乱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一室主任王霞谈国税总局“34号公告”
时间:2015-05-18 11-39-13

    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即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符合有关规定的即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34号公告与以前的规定相比, 有哪些不同? 对企业和职工有何意义? 为此, 记者采访了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一室主任王霞。

  记者: 请问此公告出台前, 相关部门对该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王霞: 在本公告之前, 相关的文件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等。

  一般来说, 企业合法经营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扣除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合理的支出后, 形成应纳税所得额, 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企业合理支出中,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是与企业使用劳动力密切相关的两项基本支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 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职工福利费,《条例》 规定了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同时规定按照不超过本企业工资、薪金14%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这些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并予以税前扣除。

  记者: 相对之前的这些规定,34号公告的变化主要有哪些呢?

  王霞: 在我看来, 34号公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界定了福利性补贴属于工资、 薪金的范畴。 补贴是工资、 薪金中的一项内容, 但企业实际发生的一些带有福利性质的补贴是计入工资、 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容易产生混乱, 导致扣除时遵从的标准难以把握。 34号公告规定, 福利性补贴符合三个要件, 才可以按工资、 薪金计算扣除额。 如果不符合这三个要件, 就认为是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执行相应的扣除标准。 (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

  二是将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费用分作两种情况。对于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情况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执行相应的扣除标准;而对于按照派遣协议或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则是企业的劳务费支出。而劳务费按照按本企业的受益对象可以分摊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中,执行的是不同的扣除标准。

  记者:按照您的介绍,该公告的颁发是否会对企业管理产生带来影响呢?

  王霞: 是的,对于企业来说,一是对于相关支出在扣除时有了更明确的执行依据;二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中,除职工福利费之外,还有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都是按本企业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作为扣除依据,因而工资、薪金扣除额的变化还会导致各项费用扣除额的变化;三是督促企业在支出各种人工成本时必须制定明确的工资薪金制度,才能够符合所得税扣除的要求。

  记者:对于员工个人收入,该公告会不会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呢?

  王霞:公告中的规定只涉及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执行标准,不涉及员工个人,因而对员工收入没有直接的影响。但由于企业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定时,必须要有职工的充分参与,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因而职工和工会能在制定相关分配制度、确定补贴标准时充分发表意见, 发挥集体协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