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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在线: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实务中,在法定的工伤保险之外,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分散自身风险,还会补充投保商业险,其中较为常见的是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雇主责任险主要有哪些保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用人单位是否就无需对工伤员工进行赔付?
一、雇主责任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如果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雇主支付保险赔偿金。从性质上来说,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财产险,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作为保障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只有在雇主确实对于雇员存在赔偿责任时,才会进行赔付。如果员工在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伤亡的,由于用人单位对此不具有赔偿责任,也就不在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再比如,如果雇主在法定赔偿责任范围之外,基于自愿原则对于受伤雇员进行的补偿,也不在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作用上来看,雇主责任险主要作为用人单位分散自身赔偿责任的一种补充性选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因投保商业保险而免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雇主责任险的适用
(一)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与雇员之间需存在雇佣关系
相较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更为广泛,其保障范围不限于劳动关系,而是包括整个雇佣关系。虽然当前法律中并未对雇佣关系有明确的定义,但从实务审判的角度而言,雇佣关系有两个主要的判断标准:一是雇佣契约标准,即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佣契约的存在被认为是最基本的雇佣关系表征。雇主通过订立雇佣契约设定雇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雇员则根据雇佣契约为雇主提供劳务。二是控制监督标准,即雇佣关系的存在以雇主对雇员实施了指示、监督或控制为必要。
因此,在保障范围上,雇主责任险的覆盖面更广,将具备雇佣性质的劳务关系纳入保障,所以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较受欢迎,涵盖生产制造、服务保障、特殊用工及新业态等多个领域。
(二)雇主责任险能否抵减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发生工伤的,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能否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款进行冲抵,是雇主责任险中常见的争议情形。劳动者获得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款支付的款项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持“可以抵减”观点的,在实务中已经形成多数意见。
(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一案中,鸿某公司雇员郭某伟发生工伤,鸿某公司应当参加而未为郭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郭某伟支付相应赔偿,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鸿某公司向郭某伟支付40万元作为工伤保险赔偿。此后,鸿某公司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完成了与郭某伟约定的支付义务,郭某伟认可已经收到上述40万元款项。据此,法院认定鸿某公司已经承担了向郭某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投保人(雇主),雇主在确定自身的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此时,理赔款属于雇主的私人款项,其有权对于该款项进行处分,因此,雇主完全可以用理赔款抵充自己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三)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理赔需要以已经实际向雇员履行赔偿责任为前提
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需先实际向雇员履行赔偿责任。即企业不能一边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边拖欠员工赔偿金。企业只有先赔付员工,凭赔偿凭证,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是保险理赔损失填平原则的应有之义。
(四)雇员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如果雇主怠于行使自己的理赔权,受害雇员可直接行使代位权求偿,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在雇主责任险中,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害而引发的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雇主责任险与人身伤害险之比较
作为劳动用工领域比较常见的两种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和人身伤害险经常被拿来比较。
人身伤害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利益,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按合同向受益人(劳动者或其家属)给付保险金,比较常见的形式是团体意外险以及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障内容一般不分时间地点和受伤原因的,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在单位为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公司通常会直接向员工或者其家属进行赔付,并不会减少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亦即团体意外险不能抵充或减免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从性质上来讲,人身伤害险更多的是对于雇员多一层保障。
由于人身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即,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