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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可否列入供养亲属范围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文件 |
穗劳社办函〔2008〕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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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可否列入供养亲属范围的复函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某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是否列入供养亲属范围的请示》(穗社保中请〔200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2003年18号令)第三条规定: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才能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此,你中心可根据供养亲属范围和因工死亡职工是否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按职权确认享受待遇的资格。 二、来函提及陈妃弟的供养亲属确认一案,建议在核实王光美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由陈妃弟生前提供后,按你中心的意见处理。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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