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闻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新闻
海南 出台意见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时间:2016-11-22 09-48-28
五方面入手搞好实名制 项目开工前要建专用账户
海南 出台意见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本报讯 近日,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及配套性文件。《实施意见》 是海南省规范用人单位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文件。

  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 人员流动性大, 用工管理不规范, 较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对此,海南省要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主要从“建库” “进退场登记” “考勤”“编制工资表” “银行支付” 五个方面入手,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实施,不仅是推行工程款与工人工资相分离、也是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基础。

  《实施意见》 规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开工前, 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 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25%作为人工费用, 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 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 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 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 由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专用账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这些措施可有效的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捆绑问题, 避免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无法界定所带来的困惑, 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实施意见》 对农民工保证金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扩大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电行业扩大到旅游、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二是适当提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新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缴存,不再封顶。三是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在工程项目实施工程中, 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依次递增; 其中,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免缴。

  《实施意见》 还加大了对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其工程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划支通知书之日起30日足额补齐, 否则按2倍的数额向原账户缴存已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