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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常态下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
时间:2016-01-18 09-43-48

 在经济下行的新常态背景下, 与最低工资调整紧密相关的劳动力市场、 企业效益状况、 宏观经济及物价指标等方面呈现出新特点。 结合最低工资制度运行规律, “十三五” 期间, 我国应根据新常态下出现的新变化, 坚持底线思维, 不断完善新常态下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 以更好地发挥最低工资基本保障功能。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提出未来五年坚持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 明确要求 “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 现阶段, 我国经济发展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经济发展新常态。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常态背景下, 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需要有新的思路。

  新常态下最低工资 “新” 在哪里

  新常态提出了新挑战, 也给最低工资带来直接的影响。 新常态下, 与最低工资调整紧密相关的劳动力市场、 企业效益状况、 宏观经济及物价指标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变化。

  一是劳动力市场新变化。 从劳动力市场供求来看, 新常态下随着劳动年龄人口减少, 就业总量矛盾相对有所缓解, 结构性矛盾逐步凸显。 招工难、 技工短缺, 普通劳动力供不应求。 也就是说, 最低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保障对象的供求关系正在发生变化。 同时, 从劳动力市场薪酬来看, 新常态下平均工资增速有所下滑, 但普通劳动力工资收入水平上涨较快, 也是结构性矛盾的具体表现。 此外, 劳动力市场上, 普通劳动者要求增加工资待遇的诉求提升, 话语权增强。

  二是企业效益新变化。从企业效益状况来看, 新常态下经济发展速度下降, 小微企业融资不易、 成本较高的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过影响部分企业固定工资水平、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等, 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上涨有一定助推作用。

  三是经济及物价指标新变化。 经济及物价指标的新变化, 客观上决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不宜过快上涨。 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持续增长需要与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相适应, 同时为了保证最低工资的实际购买力, 其与物价的变动关系密切。 从经济及物价指标来看, 新常态下,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一定时期内经济较为困难,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速下降;物价增幅方面,新常态下,预计一段时间内物价仍将保持稳定,不会形成因通货膨胀造成的最低工资标准较快增长。这些都在客观上决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不宜过快上涨。

  同时, 新常态下, 与最低工资调整相关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发生新变化。思想观念上, “守住底线、 突出重点、完善制度、 引导舆论” 和 “共享发展”是新常态下民生工作的思路和发展理念,这就要求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适度思维, 要努力实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匹配。 制度条件上,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这就要求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过程中, 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依法依规进行调整。 方式方法上, 问题导向和科学民主决策要求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的完善过程中,从问题出发, 将问题作为完善调整机制的支点; 要求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 充分考虑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相关的劳动者、企业和社会就业等多个方面,依据相关数据、 履行相应民主程序进行决策调整。

  新常态下最低工资 “常” 在何处

  最低工资制度作为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预工资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已运行二十多年。在运行过程中,最低工资制度形成了规律性的特点, 不因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相关各方相对稳定。 首先, 最低工资涉及劳动者、 企业、 社会等相关三方, 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因新常态而发生变化。 研究讨论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一定要综合平衡其涉及到的三方。 对于劳动者来说, 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部分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程度; 对于企业来说, 工资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将会给企业的工资水平上调及加班工资、 社保缴费等支出带来影响; 对于社会来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过快则有可能影响到企业承受能力, 进而影响到社会就业。这就提示我们, 研究讨论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一定要综合平衡其涉及到的三方。

  其次, 最低工资问题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边界问题。 最低工资政策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干预, 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过程中, 政府既不能 “缺位”, 也不能 “越位”。 这就提示我们,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 需要秉持有限干预、 适度干预的原则。 最后, 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价格起点, 也具有与工资相关的一般规律。 工资收入水平的高低一般与劳动生产率、 劳动力市场供求及价格形成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强弱等相关,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应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相协调, 同时不能与劳动力市场形成的普通劳动力价格相差太远。这样才符合客观规律, 其增长才具有可持续性。

  二是最低工资相关问题依然存在。首先, 统筹考虑不够。 由于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不统一, 有的地方未能很好地处理企业承受力和职工权益维护的关系。 其次, 科学性有待提高。 部分地方不进行科学测算, 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再次, 机制不健全。 工会、 企业代表组织在最低工资调整过程中参与度不高,协商能力不足, 三方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最后, 国家也尚未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 缺乏评估机制, 宏观调控能力不足,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影响因素相对稳定。 就我国来看,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因素在 《最低工资规定》 中有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平均工资、 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关于新常态下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的建议

  “十三五”期间,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应遵循最低工资制度运行规律,结合新常态下出现的新变化, 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 充分考虑国民经济转为中高速平稳增长,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把握功能定位, 坚持底线思维, 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 更好地发挥最低工资基本保障功能。

  一是 “兜底线”。 一方面, “兜底线” 要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指导思想和调整最低工资方法上, 必须首先考虑满足低端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这一人均基本生活水平至少应保障最低收入户家庭必需支出, 应稍高于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保障的生活水平, 同时也应稍高于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的生活水平, 并且必须保障低端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另一方面, 不宜把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唯一 “抓手”,不宜仅关注劳动者权益等单一因素而忽视对最低工资标准相关影响因素的平衡。

  二是 “差别化”。从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劳动者、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社会就业影响的评估结果来看, 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与相关指标匹配程度的差异较大。 “十三五” 期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宜采取 “一刀切” 的方式, 对最低工资标准过高或过低的地方, 国家应进行 “窗口” 指导, 引导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新常态下的当地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

  三是 “可持续”。完善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需按照保证劳动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兼顾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保障程度、 企业可承受能力和社会就业影响程度之间的平衡,引导各地在新常态下更加关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人均GDP增长相协调,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相协调,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在新常态下实现长期可持续, 将 “十三五” 规划建议提出的 “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 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