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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率 10 月 1 日起降低
时间:2015-07-31 11-00-25
生育保险费率 10 月 1 日起降低
——一年为企业减负120亿元 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

  本报讯 (记者 任社宣) 近日, 人社部、 财政部印发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 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有利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

  近年来, 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 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 在保障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就业、 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 此次调整费率将进一步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强化基金科学管理,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初步测算, 通过调整费率, 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 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 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 并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通知》 提出,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费率, 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 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通知》 要求, 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 按月进行基金监测。 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 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报告。 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 统筹地区要平衡基金收支, 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 还要求, 各地要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