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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业是民生之本, 职业技能开发是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是否能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
孙宝树:党的十八大把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技能劳动者比例偏低且结构不合理,高技能人才相对匮乏, 这已经成为新常态下制约我国产业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提升的瓶颈。 截至2013年底, 全国技能劳动者1.5亿人,仅占城镇就业人员的39%,占就业人口总量不到19%, 高技能人才3762.4万人, 仅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25.2%, 占就业人员总量的5%。 未来十年内,我国技能劳动者需求将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是培养技能人才、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措施。
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是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
记者: 近年来, 就业结构性矛盾越发突出,特别是各地 “招工难” 的报道频频见诸于报端。请问, 职业技能开发是否有助于消除就业矛盾?
孙宝树: 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是解决就业矛盾, 特别是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2013年我国人口总量已超过13亿, 劳动年龄人口将近9.2亿, 预计到2030年之前, 劳动力规模都将保持在8亿人以上,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就业总量压力将长期存在。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产业结构调整、技术革新步伐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劳动者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近年来, 技能劳动者的求人倍率一直在1.5以上, 高级技工的求人倍率甚至达到2以上的水平, 技工紧缺现象逐步从东部沿海扩散至中西部地区, 从季节性演变为经常性。无论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还是结构性矛盾, 都需要广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记者: 在经济新常态下, 加快职业技能开发的意义何在?
孙宝树: 目前,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是转方式调结构。一方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在职职工在企业转产转型和技术升级改造时亟须接受再培训。 新成长劳动力亟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目前,我国农民工中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30%, 缺乏技能成为影响他们成为新兴产业工人的障碍。 另一方面,产业结构调整对劳动者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 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进入了优化升级的新时期。无论是做大做强制造业, 还是提升产业服务质量,都需要一大批人才, 特别是技能人才的支撑。
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 事实上, 关于职业技能开发的有关规定已经见于不少法律中, 为何您还要呼吁国家制定专门的职业技能开发法?
孙宝树: 职业技能开发是指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个人以及政府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及技能人才表彰等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相关活动。 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责权利关系是: 劳动者有参加的权利, 企业有参与的义务,政府有组织开展的责任。 但目前, 有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法律要求散见于 《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 和 《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化, 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 对政府的组织责任要求过于原则化, 对劳动者参加的权利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保障, 对企业参与的义务没有法律的刚性要求, 导致了政府组织责任落实不力,劳动者参加的权利保障不力,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记者:在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开发制度的过程中, 是否也面临一些现实问题?
孙宝树: 近年来, 我国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工作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模不断扩大, 竞赛表彰和鼓励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极大提升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对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面临制度不完善、质量不高、监管困难等突出问题。二是技能人才评价面临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三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面临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鉴于此,加快职业技能开发立法工作意义重大。
职业技能开发应着眼于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培训体系
记者: 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是否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发达国家是否对职业技能开发有专门的法律?
孙宝树: 近年来, 许多国家都把职业技能开发作为重振制造业、 助推新型产业发展、加快经济复苏的重要手段, 纷纷制订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国家战略。如美国率先在制造业领域对200万工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英国实施“国家技能战略”, 提出要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养使英国具有世界级的技能水平; 澳大利亚发布了 “未来劳动力开发战略”,提出满足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需求, 从整体上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 一些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职业技能开发法律体系, 如德国的 《职业培训法》、 英国的 《产业培训法》 与 《就业和培训法》、 日本的 《职业训练法》 和 《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韩国的 《职业训练法》 等都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保障。
记者: 在您的构想中, 《职业技能开发法》应该对哪些方面进行明确?
孙宝树: 第一, 应该明确劳动者权利、企业义务、 政府责任,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以适应城乡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需求。 第二, 要构建全体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类型、 培训对象、政府职责、 实施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内容。 第三, 要建立国家职业分类制度,制定职业标准,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和职业资格购置, 明确职业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依据。 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制度, 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能力证书,加强证书管理, 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和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独到制度。 第四, 要加大政策支持与激励力度, 完善全国和地方行业竞赛选拔、技能竞赛交流、 表彰奖励制度和经费保障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