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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将现行宪法公布之日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以便于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有关宪法的规定。 四中全会强调指出,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同时要求全社会 “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由此可见,设立国家宪法日是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有力保证。因而是必要的、正确的, 是值得祝贺的。
为了祝贺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我最近重新学习了我国宪法的历史和内容, 并结合我的专业劳动法学,对宪法有关劳动的规定作了一些专门的分析和探讨。
过去几部宪法有关劳动的规定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 国家尚未制定宪法,但是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 《共同纲领》中,已经包含了一些有关劳动的规定。例如:公司企业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政府按照各地各行业规定最低工资; 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此外还规定了订立劳资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实行职业技术教育等事项。 《共同纲领》 的这些规定,在建国初期成为人民政府制定劳动法规和处理劳动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恢复国民经济的工作完成之后, 从1953年起, 我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从此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1954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并参考前苏联宪法制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内容有基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其中包括很多有关劳动的规定。比如规定劳动是光荣的事情,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改善工资待遇, 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 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等等。 这部宪法有关劳动的规定可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和具体。这些规定为经济建设时期的劳动政策和立法,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975年全国人大制定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是在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后期,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 其中有很多规定受到“左” 倾错误思想的影响。 在劳动方面删去了许多正确的规定, 却增加了不少错误的内容。 例如增加了公民有运用 “大鸣、 大放、 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有罢工的自由, 并且实行 “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这部条文简略、 错误很多的宪法, 公布之后并未真正实施,对劳动问题也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
1978年全国人大又制定了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内容恢复了第一部宪法中许多正确的规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 在指导思想上还没有摆脱“左” 的影响。 在劳动方面还保留了第二部宪法一些错误的东西。 例如,关于 “四大” 的规定, 虽然从总纲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去, 但并未取消 (直到1980年才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取消)。 而罢工的自由、 “不劳动者不得食”等还原样保留下来。
这部宪法的内容虽然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许多缺点, 而且公布不久,国家的政治形势和经济政策出现了重大变化, 各项规定未能付诸实施,对于劳动政策和立法也未产生什么影响。
现行宪法有关劳动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公布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 方针政策,总结建国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后制定出来的。因而能够适应我国新的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并符合全国人民的意志。
现行宪法继承了第一部宪法的基本内容,取消了第二部和第三部宪法的一些错误规定, 并且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
在劳动方面, 继承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且为实现这些权利规定了更多的保证措施。 此外还继承了公民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都应当具有的。现行宪法继承下来是完全正确的。
现行宪法取消了第二、 第三部宪法关于实行 “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和罢工自由的规定。 “不劳动者不得食” 虽然是列宁提出来的, 而且在前苏联1918年宪法中规定过的, 但那是在国内战争以后,全国实行军事共产主义和普遍劳动义务制,为了战胜国内外反动势力和克服战争造成的严重困难,强调 “不劳动者不得食” 的原则无疑是必要的; 而在正常情况下, 实行这项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至于罢工的自由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运动争取的自由, 是劳资阶级斗争的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也有劳动争议, 但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 可以采用法定的程序来解决,不需要使用破坏生产和社会秩序的激烈手段。
现行宪法在劳动方面新增的规定为数甚多。 举其要者有以下几项:
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分配制度。在宪法总纲中规定: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并补充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又符合当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的实际。
新增加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规定。 在宪法总纲中规定: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 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发展社会生产力。” 在宪法中规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这是首次,但很必要。因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的最主要源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强调这一点, 更是有现实意义。提高经济效益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核心问题,同样极其重要。
具体规定了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宪法总纲中还规定: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 兼顾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改善人民生活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 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条基本方针。 这次在宪法中具体规定了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有利于这项方针的真正实现。
首次规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过去只把劳动规定为公民的权利,这次还规定为公民的义务。 而且规定: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义务, 是符合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 按劳分配是以各尽所能为前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当有不劳而获的人。 而且社会主义建设是一项空前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必须依靠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增加了职工退休制度的专门规定。过去几部宪法都把职工退休作为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内容之一。而现行宪法除了在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外,又增加了一条, 专门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这两条的内容看起来有些重复。 但是侧重点却不一样。前者是从保障老年劳动者生活出发,作为劳保福利的一个项目;而后者是从建立正常的退休制度出发,作为改进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措施,因而有利于实现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消除干部的终身制。
增加了促进就业的规定。 在过去几部宪法中, 只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而没有关于就业问题的规定。 因而, 在计划经济时代, 实行统包统配的政策, 不承认有失业人员。 但在现行宪法制定时, 国家已实行新的就业政策, 承认社会上存在待业人员。 因而, 在宪法有关公民有劳动权利的规定中增加了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另外还增加了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这些新的规定对扩大劳动就业、 实现劳动权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增加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 在宪法总纲中规定: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它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从长期实践中找到的一种有效形式, 宪法给予肯定, 有利于促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发展。
综上所述, 现行宪法在劳动方面的规定, 比过去三部宪法不但更加完备、 正确, 而且有很多创新之处, 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 因而能够长期实施。 从公布之日到现在已历32年之久。在这漫长的岁月里, 这些有关劳动的规定对于我国劳动政策与立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许多劳动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而且这些规定还将为我国劳动政策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正因如此, 我衷心希望我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法学界的工作人员, 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 认真学习现行宪法有关劳动的各项规定, 并以理论探讨和实际行动来贯彻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 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劳动政策和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以上是我个人的粗浅看法, 很不成熟。 错误之处希望读者多加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