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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热点新闻近年来,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物流业的繁荣。 然而, 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用工乱象却与物流经济的这种繁荣构成了一对不可忽视的矛盾。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庞大的快递员群体, 在为物流业的进步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 却陷入用工主体难确认、 劳动权益缺失的种种困境。 物流行业用工的混乱因何而生? 快递员权益维护面临哪些难题? 行业主管部门的新规能否遏制行业乱象? 针对这些问题, 本报记者近日进行了相关采访。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物流行业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但是, 物流行业中数量庞大的快递员的劳动权益维护却一直是行业发展的短板。 近年来, 媒体报道与有关部门统计结果中涉及快递员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有观点认为, 快递员岗位不同于其他职业的劳动状况和特点, 是其劳动争议多发且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 这给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国家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
多样化经营导致劳动关系确认难
据快递公司集中的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及人事争议仲裁院统计, 2012年-2013年间, 该行业进入仲裁受理程序的案件共有473起,其中劳动报酬类及工伤引发的劳动关系确立类纠纷数量居前两位, 分别占到总案件数的46%及1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快递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困难是物流行业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了快递业的迅速扩张, 而快递企业的区域网络构建需要强大的资金为后盾。 为解决企业快递网络覆盖的不足, 也为了压低成本, 不少民营快递企业在非主营地区寻找合作伙伴代理自身的快递业务, 即采取转包或分包的加盟方式。 也有些企业采取个人承包、 承揽经营、委托经营方式。 在这种转包、 分包、委托、 承包、 承揽经营形式中, 直接用工少, 中间环节多,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劳动法》 规定的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难以确认。”
金英杰说, 她所了解的几起快递员诉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纠纷案, 最后结果都是未被确认劳动关系, 导致快递员的工伤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法制日报》 也曾经报道过一起快递员因为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纠纷。李某2012年来到苏州打工, 应聘当了快递员。 简单受训后, 李某被公司要求自备一辆电动车就上岗工作了。 他前后干了几个月的派送员工作, 平均下来一个月能有5000多元收入。 但好景不长, 不久李某就因为公司业务进入淡季而被通知停工。 李某想让公司多付一个月工资, 但公司没有同意, 于是引发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李某认为其工作时间、 地点均由快递公司决定并由公司支付薪酬, 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彼此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应当属于业务承揽。 由于李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归属, 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管理滞后造成劳动权益缺失多
劳动关系模糊不清, 带来的是快递员社保、劳动保护等劳动权益的缺失。
由于快递企业采取加盟形式, 其属下的快递分部、 网点以流动性大、 个人承包为由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 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更谈不上企业文化的构建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记者随机采访了顺丰、 中通、 圆通、韵达等4家快递公司的员工, 发现只有顺丰是签合同、 有保险的, 其余三家则没有。
金英杰告诉记者, 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快递行业的劳动条件保护、 劳动安全条件比较差。 为满足客户需求, 快递服务普遍采用点到点、 户到户的物品运输与寄投的模式, 为快递员配备的交通工具主要是电动车或摩托车, 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快递员工作时间长, 每天平均有十多个小时, 很少实行标准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大部分在室外, 工作环境差。 夏季高温情况下,快递员大多领不到高温津贴。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认为,目前出现的这些现象实际上是快递行业用工管理相对滞后与行业迅猛发展之间的矛盾。 《劳动法》 第16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同时 《劳动法》 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流动性大” 并不能成为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快递公司实行承包制, 应当承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 独立的承包商应与快递员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费, 否则, 就是违反了 《劳动法》的规定。
行业规制能否承重望
随着近些年电子商务跳跃式的增长,我国快递业从业人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据国家邮政局统计,2010年末, 我国快递业从业人员为54.2万人。 有专家估计, 截至目前, 全国快递从业人员已超过100万人, 而在这些人中, 近70万人为一线快递员工。 国家邮政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今年8月, 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7.5亿件, 同比增长61.6%。 其增速之快实在令人惊叹。 而随之而来的种种行业乱象也日益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关注。 对快递行业的规范, 成为我们国家一个重要立法方向。
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 《快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注重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 拟规定快递员注册管理制度, 其中对快递加盟形式也作明确规范, 但对快递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重视不够, 该意见稿中涉及快递员劳动权益保护内容较少。
面对快递员维权难的现状, 金英杰建议 《快递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对经营主体的范围规定要更为严格, 从规范快递经营主体的角度来规范快递业的劳动关系。 她说: “国家邮政局颁布的 《快递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在经营主体一章涉及到快递业加盟形式时采用了 ‘加盟人’这一称谓, 我认为要根本解决快递经营主体规避 《劳动法》 的行为, 就应明确加盟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同时禁止经营主体采取分包、转包、 承包等其他形式,防止经营主体规避 《劳动法》, 以有效保护快递员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