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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新闻宁夏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时间:2014-09-22 11-26-36
近日, 宁夏自治区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现行制度,推动全面建成公平、 统一、 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通知》 明确, 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 村集体 (居委会)等, 可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金额以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为上限,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宁夏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市、县 (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宁夏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 《通知》 规定, 参保人员死亡, 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被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通知》指出, 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 可在迁入地提出申请, 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宁夏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推动乡镇 (村)、 街道 (社区) 民生服务中心 (站) 建设, 落实经办管理服务人员。 加强对经办服务人员的考核管理, 强化业务培训, 提高服务水平。 在服务对象较多的地区, 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步伐,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宁夏还将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